甲方:客户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否则,视为您已准确理解并全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特别提示:甲方在乙方提供的显示本协议的互联网页面或APP 上点击确认或以乙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与乙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定。
第一条 定义
1、直销银行: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过甲方开立的电子账户享受金融服务的业务办理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直销银行官方网站、直销银行手机APP、直销银行微信银行、以及乙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渠道,但乙方网点柜台渠道、自助机具渠道除外。
2、上行快线:是乙方直销银行品牌。上行快线依托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在线开户、在线理财、在线融资、在线支付等服务。
3、电子账户:是指由甲方向乙方申请,经乙方核准后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用于甲方在直销银行办理已开通的电子账户相关金融业务的Ⅱ类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功能限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4、登录手机号:是指甲方注册成为直销银行会员时登记预留的手机号,是甲方根据乙方业务规则登录直销银行的凭证之一。
5、绑定账户(绑定卡):是指甲方开立电子账户时登记预留的银行卡,即与电子账户相关联的本人名下的Ⅰ类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6、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绑定卡预留手机号):是指甲方开立电子账户时,在绑定账户的开户行登记预留的手机号。
7、交易指令:是指甲方在直销银行办理电子账户相关业务时向乙方发起的各项业务申请指令。乙方接收该等交易指令后,将进行校验并完成后续业务处理。
8、密码:是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交易指令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登陆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多个密码类别,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是指甲方注册成为乙方直销银行会员、开立电子账户时登记预留的代码或口令。短信验证码是指在甲方使用电子账户过程中,乙方通过乙方指定客户服务号码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甲方手机号码的特定代码。
第二条 电子账户相关服务
1、 电子账户申请与开立
(1)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并承诺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向乙方提供身份识别信息和证件资料,并在乙方留存证件资料影像信息。
(3)甲方需提供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绑定账户账号(银行卡号)、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以及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身份识别信息。
(4)甲方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第二代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
(5)甲方承诺对所提供的身份识别信息以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为电子账户设置登陆密码、交易密码,作为其本人使用电子账户的依据,并在发起交易指令时,根据乙方规则完成密码校验。
(7)乙方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对甲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生成电子账户,并告知甲方电子账户账号。
(8)甲方在乙方可申请开立多个电子账户,具体数量以乙方及乙方业务规定为准。
(9)乙方暂不对电子账户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2、 电子账户转入资金
(1)电子账户转入资金是指甲方通过其绑定账户主动向其电子账户转入资金。
(2)甲方自电子账户开立(以实际获得电子账户账号为准),即可向电子账户转入资金。绑定账户的转账规则以绑定账户开户行制定的规则为准。
(3)甲方仅可通过绑定账户向甲方电子账户转入资金,且转入资金不受额度限制。
(4)乙方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暂时不支持甲方通过非绑定账户向甲方电子账户转入资金。
(5)乙方暂不提供电子账户以现金形式的转入或存入服务。
3、 电子账户充值
(1)电子账户充值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绑定账户扣划款项至甲方电子账户。
(2)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办理甲方电子账户充值业务,并同意乙方有权使用其自有支付通道或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的支付通道进行资金划转。
(3)甲方自电子账户开立(以实际获得电子账户账号为准)并符合乙方审核要求后,可发起电子账户充值交易指令。乙方接收该交易指令后,将进行校验并完成电子账户充值。
(4)电子账户充值的交易限额受支付通道和绑定账户开户行限制,以及乙方基于保护资金安全的交易限额调整。甲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应自行承担甲方使用电子账户充值服务期间由于交易限额调整而产生的交易失败风险及损失,并且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电子账户提现
(1)电子账户提现是指甲方将其电子账户内的资金主动转出至其绑定账户。
(2)甲方自电子账户开立(以实际获得电子账户账号为准)并符合乙方审核要求后,可发起电子账户提现交易指令。乙方接收该交易指令后,将进行校验并完成电子账户提现。
(3)甲方电子账户内资金仅可提现至甲方绑定账户。
(4)电子账户提现的单笔交易限额受乙方支付通道限制。甲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应自行承担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提现服务期间由于交易限额调整而产生的交易失败风险及损失,并且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暂不提供电子账户以现金形式的提现或取款服务。
5、 电子账户转出资金
(1)电子账户转出资金是指甲方将其电子账户内的资金主动转出,用于消费、缴费或至其非绑定账户。
(2)乙方基于保护资金安全以及业务正常运营考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监管部门不时修订或发布的规定,乙方将对电子账户转出资金服务的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交易笔数、使用方式、安全认证方式进行限制和规定。
(3)甲方自电子账户开立(以实际获得电子账户账号为准)并符合乙方审核要求后,可发起电子账户转出资金交易指令。乙方接收该交易指令后,将进行校验并完成电子账户转出资金。
6、 电子账户查询
(1)甲方可在直销银行查询甲方电子账户已开通的业务情况,包括:活期存款余额、定期存款余额、投资理财产品持仓、贷款信息、交易记录、电子账户信息等。
(2)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账户查询服务,并对查询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3)甲方自电子账户开立(以实际获得电子账户账号为准),即可发起查询甲方电子账户已开通业务的交易指令。乙方接收该交易指令后,将进行校验并完成电子账户查询并反馈查询结果。
(4)甲方在使用电子账户查询中发现交易情况不符,应及时向乙方反映,乙方应积极与甲方配合、及时处理,确保交易记载准确无误。
7、 电子账户变更
(1)甲方可在直销银行变更甲方电子账户的登录手机号、绑定账户、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电子账户变更申请,乙方可能要求甲方提交相关补充资料,甲方应协助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相关资料。
(3)乙方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对甲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甲方电子账户信息变更方生效。
8、 电子账户服务时间
(1)电子账户的正常服务时间以乙方公告为准,乙方有权根据乙方业务运营情况调整提供电子账户服务的时间。
(2)甲方确认,乙方可根据乙方客观条件自行决定在合理时间内执行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并非收到甲方指令后立即执行。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将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的电子账户服务。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服务过程中,应按乙方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电子账户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联系乙方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
3、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服务,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以及乙方的业务规定,如有违反,除本协议相关条款中己明确责任方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4、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提交的开户证件资料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未由他人代办或冒充他人申请。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对于已经开立的电子账户,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电子账户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密码、个人身份信息和证件资料、以及手机等电子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甲方应立即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主动申请对甲方电子账户采取控制措施,在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因相信欺诈电话、短信或虚假网站而将电子账户及相关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不得利用电子账户从事任何非法活动。甲方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出借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则发出划转电子账户资金的指令。甲方同意,乙方接收到甲方的交易指令,将交易指令发出乙方所能控制的系统即为乙方执行完成甲方指令。
9、甲方申请电子账户提现服务时,应确保绑定账户状态正常,因绑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到账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0、甲方使用电子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达到规定金额的,应配合乙方做好对甲方电子账户大额交易的确认工作。
11、在甲方电子账户下无签约产品、电子账户余额为0、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交易、且不存在未清偿乙方债务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撤销电子账户。甲方申请撤销电子账户,应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提交电子账户撤销申请。
12、如甲方在使用电子账户服务过程中,非因乙方原因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甲方应与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务。甲方不得以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账户服务,如甲方违规使用电子账户,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其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如发现乙方身份证件资料已过有效期,甲方有权对其电子账户进行限制使用。
3、乙方不对甲方提供寄送纸质对账单服务,且没有义务出具纸质交易明细记录,甲方可通过直销银行查询并核对账务记录。如甲方对账务记录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
4、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电子账户资金的要求。甲方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5、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法为本协议之目的以及为业务管理需要,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对甲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披露,或乙方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除外。
6、对于乙方操作原因,将不属于甲方的款项误划入甲方电子账户的,乙方有权自行划回相应款项且无义务通知甲方。
7、甲方电子账户连续三年以上无业务发生,乙方有权对该电子账户进行限制使用;如电子账户余额为零的,乙方有权进行电子账户撤销处理,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在甲方向乙方申请撤销电子账户后,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对甲方的电子账户撤销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对甲方的电子账户进行撤销或限制使用,甲方将无法继续使用乙方的电子账户服务。
9、甲方同意,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以及业务管理需要,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乙方使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账户资金扣划业务时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绑定账户号码、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码等,甲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0、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有权就提供的电子账户服务进行增加、升级、改造、暂停、终止或者限制部分服务功能。乙方通过直销银行对以上内容进行公告均视为已通知甲方,如甲方在乙方公告约定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账户服务,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1、甲方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乙方无法确保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由于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系统停运,乙方将在发生停止运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直销银行进行公告,并将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12、甲方知悉并同意,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进行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恐怖融资在内的违法或违规资金操作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由乙方认定存在或涉嫌洗钱等任何其他非法活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电子账户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3、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海关、税务机关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的要求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及在电子账户的资金、交易及账户等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处理
1、甲方在使用电子账户服务过程中,同意乙方记录甲方个人资料、交易指令、交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服务电话录音)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甲方进行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上述所有信息和资料均属乙方所有,并可作为甲方交易指令或甲方与乙方之间沟通情况的证据,对甲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乙方根据乙方信息存储需要可对甲方个人资料、交易指令、交流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复制成数字信息的副本进行存储。该数字信息副本与其正本具有相同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
3、甲方交易指令一经发出,除乙方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责任免除与限制
1、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服务时,若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对甲方交易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的,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若乙方错误执行甲方合法有效的电子账户交易指令,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使用电子账户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或利润的损失以及任何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不可预见的损失等),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袭击、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火灾、台风、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导致乙方系统故障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通过指定客户服务电话向甲方提供电话服务,通过直销银行提供电子账户服务,因甲方相信欺诈电话、短信或虚假网站而将电子账户信息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在直销银行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甲方在显示本协议的互联网页面上点击确认或选择接受本协议起生效,至甲方电子账户撤销后终止。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乙方有权不定期修改本协议,不时增加、减少或变更任何服务(包括其相关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收费等),乙方将通过直销银行至少提前三十日予以公告。公告满三十日后,变更后的协议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账户,甲方因对协议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电子账户的,可向乙方提出电子账户撤销申请,乙方为其办理电子账户撤销手续。公告期满,若甲方继续使用电子账户,即视为甲方同意该等协议变更,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
4、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自电子账户正式撤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但协议终止前因电子账户而发生的未结事件之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本协议。
5、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指令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6、乙方基于业务运营以及监管政策变化的考虑,可以中断、终止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但乙方将尽最大可能减少或避免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
1、乙方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